本标准规定了眼镜架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样品的选择、样品预处理及要求、试验、检查及判定、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塑料和天然有机材料制造成的很多类型和款式的眼镜架,包括无框镜架、半框镜架、折叠式镜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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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3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由同一设计、使用相同的材料(并不全是相同的颜色),采用相同的表面处理的镜架。
注:对于本标准,若镜架的设计、材料或表面处理有所改变,则认为镜架型号改变。
注:对于非铰链连接的镜腿,镜腿长度是指将镜腿与前框或附在前框的镜腿部分打开到90 0-5°时,镜腿末端到离前框10mm处的直线 基本要求
眼镜架的设计和生产应符合佩戴者正常使用时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制造商应将长期接触皮肤的部件中析出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减至最少,特别是会引起过敏、致癌、诱导有机体突变或有毒的物质。
金属架及混合架金属件中直接、长期接触佩戴者皮肤的部分,按GB/T 38009试验,其镍析出量应
---前框(圈、鼻梁,如果适用,包括托叶和金属表面的鼻垫),不包括托叶杆和桩头;
如果制造商使用未知性能的材料(如塑料、合金、镀层或颜料),应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其进行临床评估,能够正常的使用镜架本身或研究中使用的同种材料作为临床评估对象。
装上试片的镜架,按8.3试验,两镜腿末端距离的变化量应不超出+6mm或-12mm。对于从前
框的背面到镜腿末端的尺寸小于100mm的小镜架,其尺寸变化应不超出+5mm或-10mm。
4.7.1.1 按8.4试验,在试验至8h和24h时分别目测检查规定部位,样品应:
a) 经8h试验,眼镜架任何部位(不包括铰链和螺丝),不出现斑点或变色(不包括表面失光);
b) 经24h试验,在磨损过程中易于与皮肤长时间接触部件,即镜腿内侧、镜框的底部和下部、鼻
4.7.1.2 如果眼镜架采用天然有机材料制作,且制造商在使用说明中建议用油脂或蜡来维护的,应在试验前对镜架按制造商说明书要求做预处理。如果试验结束,镜架表面变色或表面退化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对进行过表面预处理的镜架,应放置1d后再次检查表面变色或表面退化,如果镜架复原至原始状态,则判定镜架通过试验,如果仍残留变色或退化,则判定镜架不通过试验。
注:包覆层指因设计原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在镜架表面增加的覆盖层,如:电镀、喷漆、增塑层等。
装上试片的镜架,按8.6试验,两试片不应从镜圈槽或吊丝中全部或部分脱出。
d) 对于非弹簧铰链镜架,任何一边镜腿因其自重在开/闭过程中的任意点向下闭合;对弹簧铰链
为满足试验需要,对于每种型号的镜架,至少随机抽取两副样品,并标为样品1、样品2,在进行
如要对金属及混合材料的镜架进行镍析出试验,应额外抽取3号样品、4号样品,按GB/T 38009进
若一系列型号的镜架采用同种材料、相同的制造工艺(包括表面处理),则可用其中一种型号的镜架进行抗汗腐蚀(见8.4)、阻燃性(见8.8),必要时还能够直接进行耐光辐照(见8.9)和/或镍析出试验。
6.1.1 在试验之前,样品1和样品2应安装一副合适的试片。试片由生产商提供或指定。如果未提供
a) 对于无框镜架或半框镜架,试片采用树脂材料,并应满足:顶焦度为0.00m-1(D)±
b) 对其他类型镜架,包括折叠架和全框镜架,试片采用树脂或玻璃材料,并应满足:顶焦度为
6.1.2 对于所有测试样品,试片形状应按制造商提供的电子数据或用数控仪对样品进行扫描的数据或按提供的实体模板做正常切割制片。
开始试验前,样品应置于室温23℃±5℃的环境中至少4h。样品保持生产商或供应商交货时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