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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

时间: 2024-01-14 作者: 新闻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进口贸易,提高监管效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编制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以下简称《参考表》),现予发布。

  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具体描述与界定,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这类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为准。《参考表》中的商品编号仅供参考,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商品编号应以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及规定为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也称“3C”认证,是英文翻译“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三个首字母缩写。“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安全认证手段之一,服务于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依据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这类的产品一定要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大多分布在在涉及民生的机电、消费品类产品,“21号公告”帮助指导进出口企业精准掌握进出口商品认证信息,避免由于申报原因影响货物通关。

  如某一企业拟进口一批避难逃生产品,包括防毒面具、信号装置、绳索、防火毯等产品。按照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规范要求,该企业拟进口产品属于“消防产品”项下“避难逃生产品”,一定要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方予进口。按照以往惯例模式,企业需分别办理上述4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21号公告”出台后,企业依照产品对应的10位HS编码可以得知,防毒面具、信号装置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而绳索、防火毯则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21号公告”内产品,但属于以下用途的,提供《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即可。

  3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属于以下用途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4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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